一、收集意见情况
本次问卷调查通过网络问卷开展调查,共收回48份问卷。
1.您是否了解珠海市已实施居住权登记业务?
选择“是,珠海市自2024年1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居住权登记”28人,占比58.33%;
选择“否,不了解”20人,占比41.67%。
2.您是否知道设立居住权的主体有哪些?
选择“是,由于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人必须为自然人,而相对方必须为住宅的所有权人”31人,占比64.58%;
选择“否,不了解”17人,占比35.42%。
3.您是否了解居住权登记包括哪些类型?
选择“是,居住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类型”29人,60.42%;
选择“否,不了解”19人,39.58%。
4.您是否了解居住权登记不收登记费?
选择“是,居住权登记暂不收登记费”27人,占比56.25%;
选择“否,不了解”21人,占比43.75%。
5.您是否了解居住权不可以转让、继承?
选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32人,占比66.67%;
选择“否,不了解”16人,占比33.33%。
6.您对居住权登记有什么意见建议?(开放性问答)
共收到条11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意见建议1:科普居住权对债权和强制执行的影响。
采纳情况:已采纳。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新增设立的一项用益物权,目前尚未出台居住权登记相关办法或操作规范。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纷纷开始了居住权登记工作的积极探索,珠海市也是其中之一。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和行使,直接影响到住宅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最为直接的影响表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阻碍抵押债权实现的后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在实务中对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冲突予以充分的考量和论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提醒债权人、购房人在居住权登记实施后,如涉及住宅房屋抵押、转让或者租赁的,应注意核查标的物的权利负担情况,以免由于信息偏差造成不动产实际价值的减损,或者在处置时遇到障碍。
意见建议2:应该多渠道多方式多维度让大家都了解关于居住权登记相关规定。
采纳情况:已采纳。居住权登记业务自试行以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官网、公众号等新媒体采用通知、调查问卷、知识问答、普法小课堂等,多形式多渠道的对居住权登记业务进行了宣传推广。下一步我们将收集整理试行阶段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居住权登记业务的流程,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回应民生关切,做好登记服务。
意见建议3:是否能够在网上申请登记办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试行阶段,通过协议设立居住权办理首次登记,可选择网上预审、全程网办方式在网上申请登记。
意见建议4:针对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否可以以特别的形式保障购买者的居住权权益,相信目前这种状况有很多,希望能关注民生民情。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自然也无法进行居住权登记。建议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主动核实房屋权属状况,避免登记风险,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意见建议5:可以线上办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试行阶段,通过协议设立居住权办理首次登记,可选择线下办理、网上预审、全程网办任一方式办理。通过遗嘱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办理首次登记,可选择我市任一不动产登记大厅线下办理。
意见建议6:居住权登记一定要免费,高效便民。
采纳情况:已采纳。目前暂无居住权登记收费相关规定,暂不收取登记费。
意见建议7:明确具体使用情形和范围,适用人群。
采纳情况:已采纳。2024年1月30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试行居住权登记的通知》(下称《通知》),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居住权登记业务,并明确了有关居住权登记业务的受理范围、业务类型、办理模式以及办事指南,详情可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官网进行查询了解。
意见建议8:登记居住权后居住人应该享受和户籍人口的同等待遇!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居住人享受何种待遇问题,不属于登记部门业务范畴,建议明确上述意见所指待遇的具体内容,再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意见建议9:什么时候可以落地?
采纳情况:已采纳。2024年1月30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通知》,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居住权登记,并于2月1日颁发了首宗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有关居住权登记业务的受理范围、业务类型、办理模式以及办事指南可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官网进行查询了解。
意见建议10:我一个外地人在珠海建了屋,是转让宅基地建的,有协议,应该登记居住权。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2024年1月30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通知》明确了业务试行范围,对暂未开展办理的情形,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积极探索居住权适用场景,推动完善居住权登记制度建设。
意见建议11:既然居住权的相对方必须是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不是多此一举吗?难道有所有权的人还不能有居住权吗?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居住权的相对方即居住权的义务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义务人相对应的即为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而非为房屋所有权人设立。